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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9 1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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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通知_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受评审单位和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监督。

  评审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4.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人员到位。

  各设区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属单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省属单位,自主组建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评审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需要,负责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方案,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所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发布年度职称评审申报通知,受理并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等。

  评审专家库一般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省外专家。

  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加强专家库信息更新维护。任期届满的专家库应调整其成员,按原组建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有效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专家的,由评审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并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当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

  1.申报我省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2.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职称评审。

  3.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我省职称评审。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委员1名。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专家抽取人数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专家抽取人数不少于11人。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如参评人数较少,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抽取组建的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可适当调整。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主任委员库中产生,评审委员从主任委员库和评审委员库中产生。必要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另行指派1名副主任委员。出席职称评审会议的专家应当不少于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的2/3。

  下放至各设区市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和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分别不得少于20%,必要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指派。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评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对职称评审会议的组织程序和评审纪律执行等情况进行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全面推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评审专家存在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职称评审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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